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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

  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国标”)强制性国家标准, 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进行修订,规定指标由旧国标的35项大幅度增至106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也在不断恶化。1985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已经跟不上当今饮用水安全面临水污染严重威胁的新形势。据介绍,新国标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据专家介绍,旧国标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国标的毒理指标几乎是旧国标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饮用水中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很难降解;工业污染主要来自未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和处理,这对区域性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形成巨大威胁,很多饮用水公共卫生恶性突发事件都由此产生。一旦饮用了含有诸如砷、氟化物、硝酸盐、氰化物等物质的水,就会出现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物质在人体中累积到一定量才造成危害,即通常所说的慢性中毒。使用消毒剂可产生消毒副产物。水源受到藻类污染也可以使饮用水中产生毒素,一般情况下,藻类无破损只对饮用水的味道产生影响,而一旦破损,就会产生诸如微囊藻毒素-LR之类的物质,饮用水标准将其归为毒理指标。

  

  建设部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主任邵益生表示,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即使按照1985年的旧标准,我国还有1/3的饮用水不达标。 我国生活饮用水要普遍达到新国标的要求,差距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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