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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业居民住院满90天 医保起付标准减半
发布日期:2008-06-19

  北京无业居民住院满90天 医保起付标准减半

  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参保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将减半为650元。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明确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保的具体问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每90天结算一次。第一个90天被算作“第一次住院”,第二个90天被算作“第二次住院”。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

  

  参保人员如果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或者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以及跨制度住院等情况,要根据各自特点计算不同的结算期。

  

  无业居民2008年度的医保费用是按半年计算的,因此费用减半。城镇无业居民需缴纳300元,城镇残疾无业居民需缴纳150元。但报销限额并未减半,仍是7万元。

  

  医保可报销范围

  

  1.住院的医疗费用。

  

  2.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医保不可报销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住院除外)。

  

  2.因交通、医疗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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