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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能随意“窜货”销售
发布日期:2017-12-20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零售药店检查时,在收银台下方的一个小抽屉中发现了几盒单独存放的药品。执法人员要求店员提供这些药品的采购单据,店员支支吾吾,想要蒙混过关。

  “这些药品到底是怎么回事?”执法人员的表情越来越严肃,店员只好老实交代:“这是店主从他经营的另一家药店里拿过来卖的。我们也是没办法。”

  几分钟后,该药店店主赶到了现场,但是对此事很不以为然:“我们卖的药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绝对不是假劣药。另一家药店也是我经营的,我自己的货品放在哪里卖不一样?”

  “药店是你经营的不假,但是药品是特殊商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都有严格的规定。”执法人员说,“药店销售的药品必须进销凭证齐全,这家药店销售的药品来源于另一家药店,涉嫌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另一家提供药品的药店则涉嫌超经营方式销售药品。”执法人员随即提取了现场相关证据,并对两家药店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提醒,按照相关规定,药品经营资格不仅指经营证照齐全,而且还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项目。经营方式有批发和零售两种,无论是从经营方式不符还是经营范围不符的企业购进药品,都属于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同时,执法人员还特别强调,《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指的经营方式中的零售是指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都应属于批发。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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