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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发布日期:2005-12-26

  卫生部: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在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要举行听证会,确认器官捐赠者的真实意愿。昨天,卫生部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定要求,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三级医院要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开展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并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此外,医疗机构还必须建立移植器官论证制度,即在每次器官移植前,必须将病例提交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经同意后才可实施器官移植。其中,该委员会应当由管理、医疗、护理、药学、法律、伦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器官不得买卖。同时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在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还要求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器官或者变相买卖器官后,才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规定还明确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的器官不得用于器官移植。

  

  该《办法》的征求日期将截止到2006年1月31日。卫生部指出,已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办法》正式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6个月内没有提出评价申请的,或者没有通过评价的,一律停止器官移植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