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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妇女妇科病筛查拟由政府埋单
发布日期:2007-02-28

  退休妇女妇科病筛查拟由政府埋单

  退休和生活困难妇女的妇科病筛查拟由市和区县政府埋单。这一规定列入了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中。筛查的内容包括妇科病和乳腺病,筛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在职女职工至少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妇科病、乳腺病筛查。但对于退休和生活困难这两类特殊妇女,法律、法规尚没有必须进行妇科疾病筛查的规定。为了解决自己无经济能力进行妇科疾病筛查,又没有单位埋单检查这一困难,上海19个区县政府和社会力量已经开始为生活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病和乳腺病筛选,但这一做法还需要法规来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时的决定草案规定,退休妇女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参照在职女职工筛查规定执行。各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其他妇女提供必要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但部分委员在一审时提出,这样的规定过于柔性,缺乏制度性保障。按照该规定执行的话,很多退休女职工可能享受不到筛查待遇。考虑到这两类妇女有这一需要,建议将这两类妇女的筛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由地方财政负担。

  

  决定草案修改稿同时鼓励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提供帮助。该决定如果表决通过,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

  

  有关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条款,昨天审议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规定:“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而原草案则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相关人士指出,将“经本人申请”修改为“与用人单位协商”,程度上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孕期或者哺乳期干适合的工作是妇女应有的权利,“权利”无需申请,用“协商”更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