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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将加强查处仿冒药品名的食品
发布日期:2007-04-05

  卫生部将加强查处仿冒药品名的食品

  国家卫生部今天发布的二00七年第七号公告透露,将加强对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问题的管理,对违法者依法给予查处。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告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情况包括: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非法添加药物原料;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公告要求食品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所列的物品。

  

  卫生部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