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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
发布日期:2007-04-10

  我国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

  日前从卫生部获悉,我国正为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做各项准备工作。

  

  据悉,《国际卫生条例》由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51年制定,主要针对鼠疫、霍乱和黄热病等少数特定疾病的国境卫生检疫、报告和控制。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原来的少数特定疾病,扩展为包括多种传染病在内的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不限于对传染病的国境卫生检疫,更强调加强国家的联系和国家的能力建设,特别是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应急反应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体

  系建设。新修定的《条例》于今年6月15日起生效,将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和成员国的联系,共同应对可能的国际公共卫生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为保证《条例》在我国顺利实施,我国成立了由卫生部、外交部、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国际卫生条例》实施准备领导协调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确定了《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审查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并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文件。卫生部组织起草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核实、判定、通报的规定,开展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

  

  据了解,为保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与《条例》条款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正在抓紧修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