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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家畜不得使用禁用药,违者最高可罚万元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产家畜不得使用禁用药,违者最高可罚万元

  目前,《杭州市家畜及家畜产品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正在进行网上立法听证,该草案对家畜在生产、运输、屠宰、采购四个环节的禁用药物方面都明确了法律责任。

  

  草案提出,禁止家畜生产者在家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禁用药物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在家畜及家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如果使用,将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还规定,家畜产品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及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家畜产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家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供货方的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并留存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如果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集体伙食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则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