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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购买毒性药品须凭加盖医院公章的处方
发布日期:2007-10-01

  山东:购买毒性药品须凭加盖医院公章的处方

  为加强对毒性药品的管理,山东近日出台《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购买39种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

  

  这39种毒性药品包括:砒石(红、白)、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蟾酥、雄黄等27种中药;阿托品、洋地黄毒甙、三氧化二砷、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亚砷酸注射液等12种西药。

  

  山东省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拟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毒性药品经营资格。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经营。科研、教学单位购买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信,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可到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购买。

  

  山东省还规定,个人因治疗疾病需求购买毒性药品,可以到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或医疗单位购买。药品零售企业供应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销售方、购买方档案资料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处方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