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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部分居民将可网上结算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07-10-04

  沪部分居民将可网上结算医疗费用  从10月18日起,本市将开始实施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市医保局表示,此举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按月向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据了解,《关于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实施后,新参保的参保人员可到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事务服务点)、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申领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参保人员需要换领、补领、重新申领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的,可到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事务服务点)、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在《意见》实施前,尚未领取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医保卡、《就医记录册》。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和诊疗需要转诊的,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需再转诊的,可在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不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