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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事件推动食品安全法八大修改
发布日期:2008-10-24

  奶粉事件推动食品安全法八大修改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昨日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其中,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得到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等被列为新增条款。

  

  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一向被界定为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在草案二审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

  

  因此,三审草案对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