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委员建议草案第44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中,增加“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一款,并表示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有委员指出,当前药品虚假广告老百姓上当的很多,应严厉打击。
医药广告铺天盖地,种类无所不包,从女性卫生到男性前列腺,从老年骨质酥松到小孩不吃饭,似乎不管什么人、身体有什么异常情况都能药到病除,还你一个清平世界。广告的策划与设计,思路大同小异,不外乎患者现身说法,专家大力肯定,权威机构品质保证,让人觉得吃了之后有病可以治病,没病不妨强身。广告里的患者操着各种口音,在各种生活场景中感激涕零地大谈药品的神奇效果,以奔走相告的方式宣告一款改造世界的新药已经横空出世。更不可缺少的是,这些灵丹妙药几乎都“经过美国专家认证”,位居全球先进水平。
这些广告的制作播放百无禁忌,管你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处方还是非处方、存不存在副作用,这些信息几乎不会提及,主旨就是煽动购买欲望。有一家电台,每到下午的某个固定时段就会有一位自称权威男科专家的中年女性出来夸夸其谈,鼓吹一款药品的效果,照本宣科之后总有一位上市公司的王总激动地打进电话,表示吃药之后家庭更和睦了,这么神的效果一定要和大家共同分享一番。过段时间,打进电话的又变成了张叔、刘哥之类的街坊朋友,总之奇迹正不断发生在你身边。
广告里专家的身份自然是存疑的,但不会有什么人无聊到去核实验证,更不会有人刨根究底去找“王总”交流相关经验,但一个立体的、听起来很真实的案例由此在反复播放中取得了社会的心理认同,购药冲动通过这种粗劣的谎言灌输到公众心中。如法炮制的药品广告每天都在各种大众媒体上投放,时间长了,人们根本就懒得去分辨其中有几分真假,如果再请上一位有点身价的明星出来满面春风地竖个大拇指,效果可以说无懈可击。
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应以存在而取得合理性。人有生老病痛,药品当然是必需品,消费者除了有购买需要,还有购买的选择权以及对药品性质的知情权。无限吹嘘药效而对副作用等必须告知消费者的情况避而不谈,与欺诈无异。虚假的药品广告当然是要禁止的,而药品广告的市场也是客观存在的,且产值相当惊人。委员们提出“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无疑具有良好的初衷,但能否实际达成或许还需拭目以待。至少,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药品广告市场中,不少国家是以严格的管制来替代完全取缔的,在法国,药品广告必须经过法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和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的双重审核,对药品性质、用途、广告投放渠道做了极其严格的规定;日本药事法则规定药品广告严禁夸大疗效,医疗用处方药和没有得到正式批准在审批期间的药品严禁做广告;即便在“美国专家”们的老家,卫生机构也规定此类广告必须将副作用清楚告知受众,吹牛一定会被罚得倾家荡产。
鼓噪不已的医药广告,对于健康人来说是魔音,但对于有需要的病患来说却成了“福音”。病了的人当然需要吃药,但光靠说些好听的肯定救治不了那些焦急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