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晚期,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疼痛难忍求“速死”;残疾丈夫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近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儿子对母亲的去世和父亲的行为,深感自责,请求法院宽大处理,给他们一个尽孝父亲的机会。(8月12日《武汉晨报》)
事实上,这位丈夫“助妻自杀”,掉进了“生前预嘱”的陷阱,踩了“安乐死”的法律雷区。在中国,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家属,给患者实施“安乐死”,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尽管儿子们宽恕了父亲亲手将母亲沉江的罪过,并请求法院宽大处理;但亲人的宽恕,左右不了法律的公正严明。相反,在这位丈夫身上,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既铁面无私,又折射出人性的光芒,这也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法律格外开恩,判其无罪,这位丈夫也会给自己“定罪”,也许在其灵魂深处,良心的审判,比给他4年的刑罚重得多。可见,如今再去谈4年徒刑是轻是重,已经毫无意义。关键是,本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就算妻子身上背负太多太重的苦难,就算妻子留下了“安乐死”的“生前预嘱”,丈夫也不能轻易放弃对妻子的救治,更不能亲手剥夺妻子的生命;否则,哪怕有一千个一万个理由,天理国法也难容。
也许,丈夫“助妻自杀”的动机,充满善意——为了减轻妻子的痛苦,也为了解脱自己的苦难。殊不知,他只有救治妻子的义务,却没有结束妻子生命的权利。事实上,丈夫认为“助妻自杀”是为了减轻她的痛苦,其实这是一种放弃责任、逃避现实的消极表现,是一种宿命论左右了他的思维。是的,妻子身患绝症,生不如死,确实给她自己也给家庭带来了压力和痛苦;但是,与妻子生命的消逝相比,这点痛苦又算得了什么?
正因为“安乐死”挑战了法律,“生前预嘱”才不可以在我国贸然施行。毕竟,法律不能挑战,社会伦理同样不能挑战。虽然社会伦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变化,但其人性核心的理念不易改变;虽然社会伦理与人们追求的高尚文明道德有较大差距,但其仍然受到众人普遍接受和遵从。要知道,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试想,在人世间,还有什么比丈夫剥夺妻子的生命更残酷呢?因此,敬畏生命,尊重生命,应成为道德与法律设置的双重底线。
(来源:东方网 作者: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