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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死而复活”事件 不能仅当医疗事故处理
发布日期:2013-11-22

  11月20日上午,安徽合肥一名出生仅7天的男婴从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送往合肥市殡仪馆火化。不料,这名男婴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还活着。随后男婴又被送回医院抢救。(11月20日人民网)

  先谢天谢地,亏得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及时,使原本还活着的弃婴幸免于火口。如今,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金玉莲院长明确表态:“将尽全力抢救这个孩子。”孩子,你有救了!

  “孩子有救”的喜远远抵销不了公众“活婴送往殡仪馆火化”的痛。“尽力抢救孩子”也不可能将所有罪责一笔勾销。目前,医院已作出决定:对主治医师查某进行停职调查,对护工盛某予以开除。提醒的是,将弃婴送殡仪馆火化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明知弃婴活着的情况之下而故意为之,这还需要警方介入调查。如果属于故意为之,这就涉及到违法犯罪,公安机关绝不姑息,必须将相关人等绳之以法。

  其实,这起“弃婴复活”事件不单单是一起医疗事故,已涉及违法。我国《刑法》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到被遗弃男婴的父母,不论是出于经济上的担忧,或是有种种其他的苦衷,但都不能作为放弃治疗的理由。“最后关头,父母签字放弃治疗,并委托医院做处理,随后,他们离开了医院。”这样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两天前,京华时报报道了徐州市大许镇邵楼村村民王秀珍夫妇,为了延续儿子的生命,隔两三秒按压胸口帮儿子呼吸, 3年中她们每天仅睡3小时。什么叫敬畏生命,什么叫不言放弃,什么叫母爱情深,这真的值得那些丢弃婴儿的父母们细细品读。

  再次强调,“弃婴复活”不仅仅是医疗事故。它透射出医疗工作者责任心的缺失、利益当头爱心的迷失,透射出一些法制观念的淡薄,对生命的冷漠。“弃婴复活”可以从道德范畴剖析,也可以从人性范畴剖析,更可以从法律范畴剖析。

  严惩不贷,惩前毖后,或许可以避免下一个活着的婴儿被院送往殡仪馆火化。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