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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难的不是技术而是伦理道德
发布日期:2013-12-19

    台湾拟将代孕合法化引发关注,专家强调尚存诸多社会问题 “借腹生子”难的不是技术是伦理

  昨天(12月17日),一则来自台湾地区的消息备受关注。据称,台湾卫生福利事务主管部门本月16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该草案将有条件开放代孕,并对委托者和代孕者的资格做出相应规定。目前草案已送该部门法规会审查。

  代孕,一个在以往相当隐讳甚至“地下”的行为,如今在台湾开始进入法律规范的轨道。这样的改变意味着什么?带来的启示又有哪些?

  代孕应为互助无偿

  此次,台湾制定的草案规定,委托者须为不孕夫妻,且至少有夫妻一方的精卵,孩子出生后的父母为委托夫妻。代孕者须为20至40岁、曾生育子女的台湾女性,且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以免衍生血缘纷争;代孕应为互助、无偿方式,不可有额外金钱报酬,但拟设检查、医疗、交通、营养、工时损失等费用上限,代孕次数暂以三次为限。

  有舆论质疑部分医师是否会私下操作代孕,台湾卫生福利事务主管部门官员表示,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违法医师将处10万至50万元新台币罚款,甚至会暂停医师执行人工协助生殖业务。此外,考虑到初期代理孕母来源不多,草案也同意通过“居间机构”安排代孕者。

  事实上,自1978年7月世界第一个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代孕就已进入现代人的生活,至少在技术上不是问题。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每年美国出生的婴儿中,有1%是通过体外受精技术而产生的试管婴儿。有人调侃地问:有多少美国人是医生在试管里“鼓捣”出来的?生殖医学专家对此的回答中规中矩:目前有17万美国人是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物”。

  辅助生殖市场混乱

  我国卫生部的规章明令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民间的“借腹生子”、地下代孕确实存在。大量非法代孕现象的出现,除利益驱使外,不孕症高发也是重要原因。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数据显示,现在我国每100对夫妇中就有7至10对夫妇患有不孕症,其中约有两成不孕夫妇必须借助辅助生殖技术。

  然而,由于少数地区准入把关不严,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出现混乱。只要在网络上输入“代孕”两字,就会出现代孕中介、代孕公司、代孕妈妈、代孕服务和代孕价格等各种条目。

  在一家代孕机构的网页上,甚至标明“代孕八不原则”,包括不接受非不育症女性需求、不接受单方需求、不接受不明身份、不接受粗俗需求者、不接受违法要求、不接受预算不足需求者、不发生性关系、不先付定金后见面等。几乎每个相关网页都明示代孕的流程及费用标准,一般来说,代孕费用包括医疗成本、医院介绍费、给志愿者的佣金、代孕妈妈的介绍费、代孕期间吃住及杂费等多项收费,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情况复杂亟待厘清

  尽管人类已可使用技术手段辅助生育,但代孕如果真正走向“合法”,肯定还会绕不开诸多社会问题。

  一般,代孕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代孕者卵子,另一种是不使用代孕者卵子。而不使用代孕者卵子,又可以衍生出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有代孕需求女性的卵子,另一种是寻找第三方提供的卵子。

  那么,首先需要厘清代孕行为的复杂关系。综观现在代孕的客观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利他代孕”,即整个代孕过程不包括任何金钱或物质酬谢,代孕完全是助人的表现,一般由家庭内部人员充当代孕,如姐姐替妹妹怀孕、母亲替女儿怀孕等。2007年,印度61岁老太太苏茜拉不顾高龄危险,替因患癌症而切除子宫的女儿充当代孕母亲,生下了自己的一对“双胞胎外孙女”!据悉,苏茜拉不仅创下了世界上“最高龄代孕母亲”的新纪录,而且是有史以来为女儿“借腹生孙”的最老母亲。

  第二类是“补偿性代孕”,即有需求的夫妻必须向代孕者支付一定费用,例如怀孕和生产的医疗费、营养费、怀孕生产期间收入的损失等。第三类是“有偿代孕”,即代孕者为代孕收取超过合理补偿的费用,而且,有偿代孕的大多是代孕双方通过中介代孕机构完成彼此的合作,由该机构收取酬金后安排代孕,为双方提供联络和咨询等服务,这就是现在充斥市场上的“商业化代孕”。

  那么,如果今后法律对代孕行为适度放开,就必须首先厘清一个问题:到底是允许上述哪一类代孕行为的合法存在?只要允许了代孕,就意味着必须对“商业化代孕”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其间的许多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问题,都需法律加以规范。

  道德风险接踵而至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胡申生说,虽然代孕双方普遍会事先达成协议,但国内外经常出现代孕女性事后反悔。正所谓十月怀胎骨肉相连,如果代孕者对孩子产生了感情,提出抚养主张,怎么办?

  例如,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他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玲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她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最终,法院裁定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64万元抚养费。

  此外,还需提前预判各种道德风险。首先,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代孕行为很可能是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相悖的,比如,代孕者所生孩子,是否算超生?第二,代孕行为也极可能会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胡申生说,比如妻子代他人怀孕生子,涉及的很可能是两个家庭、两对夫妻的关系与纠葛,还可能涉及到两位“母亲”对孩子终生的感情牵挂与利益矛盾。第三,代孕的实现,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非技术手段,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社会的公序良俗,说得更直白点,代孕是通过医学手段还是“直接上床”?如果是后者,那又是在挑战公民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底线,这个问题不解决、不规范,必将后患无穷。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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