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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
发布日期:2016-08-22
    产科医生遇到的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患者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种是有准备妊娠者,这部分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知晓,对既往病史较清楚,在妊娠前经过较认真地准备,包括孕前咨询,减少药物剂量或停止服药,甚至可以较清楚告知产科医生有关她的病因或发作诱因等,在孕期她们可以遵循精神科医生指导按时服药并接受产科检查。患者对医生的依从性好,对这类患者的管理相对较容易,妊娠期间患者-家人-医生三者可以获得良好地配合。
 
    另一种情况是有少数患者清楚自己既往的精神分裂症病史,但一直对配偶及配偶的家人等隐瞒病史。在妊娠前(婚前)病情虽已得到大致控制,但在妊娠前未经过产前咨询即擅自停止服药。这类患者在孕期发作时患者不能提供既往病史,而配偶及家人也难以提供任何信息,产科医生处理这类患者时,不仅仅要面对临床医疗问题,还要考虑人文人性的关爱问题;既要及时发现、及早识别此类孕妇,又要考虑由此产生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家庭矛盾。
 
    还有些患者未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孕前并无精神分裂症病史或表现,于孕期首次发病。
 
    后两种情况给诊断和治疗都带来一定困难,产科医生既要凭借临床表现和仅有的些许线索对疾病及早做出判断和干预,以避免不良事件发生,又要顾全患者婚姻和家庭利益,还要考虑女方的权利和利益。
 
    此时,需要考虑医疗保密制度,产科医生可以采取回避等方式先通过询问女方直系亲属获得部分信息:包括孕妇妊娠前的状况、妊娠前是否已有效地控制,是否在服药,服用药物的种类剂量、妊娠期发病前状况,同时不能忽略双方家庭背景和婚姻状况,切记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治疗和身心医疗的双重重要性。
 
    在孕妇病情控制后,了解患者家庭成员中的相互关系与利害,重点是双方家庭对目前胎儿的渴望程度,要了解丈夫及家人对患者精神分裂症的了解和认识程度,对女方的重视和支持程度,在经济上所能给予的程度。
 
    产科医生需要与家属和精神科心理医生一起,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赋予患者以关怀,督促患者定期产前检查,关心患者的寝居营养,叮嘱家属在服药、安全方面对患者的照顾。
 
    (来源:中国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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