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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07-09-05

  反就业歧视有法可依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

  

  【案例】小郭年近30岁了,还不敢要孩子,生怕有了孩子后,自己在公司的职位不保。

  

  【法案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同等就业权

  

  【案例】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残疾人就业更是困难。

  

  【法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案例】刚刚进城务工的陕西人老张扛着铺盖卷,一脸迷茫,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他求职无门。在众多的求职者中,农民就业更艰难。

  

  【法案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规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相应罚款。

  

  引入劳动预备制度

  

  【案例】现在有些初高中生毕业后,不再继续升学,想谋求一份职业而又缺乏劳动技能,有的只能游荡于社会。

  

  【法案规定】《就业促进法》引入的劳动预备制度,能为想谋求一份职业而又缺乏劳动技能的年轻人打开一扇门。劳动预备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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