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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禁止宣传治愈率等8项内容
发布日期:2006-11-28

  医疗广告禁止宣传治愈率等8项内容

  每10件违法广告中,就有一件是医疗广告。昨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宣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医疗广告仅限8方面内容,而治愈率等8项内容被明确列入禁止发布范围。

  

  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介绍,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3方面修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二是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作出了明确限定,三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撤消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新“办法”还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首次做出了明确限定。今后,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率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