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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得擅自直购“心脏起搏器”
发布日期:2006-12-20

  医生不得擅自直购“心脏起搏器”

  医院科室、临床医生不得擅自直接向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并进行临床使用,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器械,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种类、收费标准等告知患者,手术后主动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全部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今天上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布《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意见》。

  

  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要求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医院内专门成立设备器械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医院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管理。科室、医生不得擅自选择医院供应商数据库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目前,纳入全程可追溯管理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乳房、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或腔道内导管支架等。

  

  本市食药监、卫生部门正积极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服务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可控的、透明的信息管理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