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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不在场药店禁卖处方药
发布日期:2007-03-06

  执业药师不在场药店禁卖处方药

  市民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场,展会上销售药品将属违法行为,药店禁售医疗机构制剂……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法规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违反规定的,药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表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药店禁售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不同于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另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凡违反规定并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企业,药监部门将对其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药监局表示,消费者对药品流通进行社会监督的过程中,凡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