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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的认识到贩卖婴儿恶行的严重性了吗
发布日期:2014-01-08

    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一件怪事:刚满18周岁的小张意外怀孕,孩子刚落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护士抱走卖给了别人,而这一切居然就发生在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里。更离奇的是,属地红山区公安分局在复议决定书上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当事人小张的表哥再次要求找孩子,红山区警方却表示这不归他们管。

    医院说要等警方的结果,卫生局说要“走司法程序”,但到了红山区公安分局这里却又“不予立案”。大家都知道孩子是谁抱走的,也都知道孩子在哪,但孩子就是找不回来。就像临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死活证明不了考生的身份一样,就像去年横亘在准生证与护照上的“踢皮球”一般,无力感必然成为公民面对权力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时的共鸣。

    孩子在医院被拐卖,这已经不是“医者仁心”的道德命题。就在数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婴儿案,在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淑侠被控6次参与贩卖婴儿,并致1名婴儿死亡,检方认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富平事件举国哗然,数月之后,赤峰依然翻版上演。如此这般,只是不长记性的问题吗?

    犹记得去年8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通报了关于陕西省富平县个别医务人员涉嫌拐卖新生儿恶性事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国家卫计委领导认为此行为丧德枉法,天理不容,要求坚决依法惩处,任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置患病新生儿。话说到这份上,已经不比当年安监部门痛斥的“官商勾结”来得轻柔。何况,依法而言,《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医院贩婴,按理无异于“刀尖上舔血”,可为何偏偏一再发生?

    细究起来,无非两个层面的老问题:一是某些医院的管理如牛栏关猫。产房重地随意出入,病历肆意修改,病死婴擅自处置……这些或明或暗的规则,显然还不是一两家医院的状况。二是买方市场勃兴不衰,从无良医生到专业掮客,利益链斩不断,是买卖双方僭越法纪的惯性使然。贩卖有罪、收买有理,如同行贿与受贿的关系一样,只打击贩卖者,不严惩收买者,合法合理吗?

    要不是“好事者”举报,赤峰贩婴事件就成了世间又一出悲剧。活生生的孩子,从医院流入收买者家庭如此便捷,失守的仅仅是医者的“仁心”而已?凡事就怕点到为止,面对丧德枉法的贩婴事件,再以“个别”、“例外”来掩饰路人皆知的失守与失范,已经说不过去了。举一反三,严惩犯罪,看看还有多少潜规则氤氲在“生命开始的地方”,也许是与穷究赤峰贩婴事件真相一样迫在眉睫的命题。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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